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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職業(yè)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實施細則 (修訂)

發(fā)表于: 2025-08-27 點擊:

 

第一章

 

第一條  為完善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識別認定機制,推進教育精準識別、精準資助、精準育人,促進教育事業(yè)全面協調可持續(xù)發(fā)展,根據《教育部等六部門關于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教財〔2018〕16號)、《關于印發(fā)〈黑龍江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的通知》(黑教規(guī)〔2019〕9號)、《黑龍江省民政廳等十五部門印發(fā)的〈關于印發(fā)黑龍江省低收入人口認定辦法〉的通知》(黑民規(guī)〔2024〕7號)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中所稱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指我校全日制在籍在校學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經濟能力難以滿足在校期間的學習、生活基本支出的學生。

第三條 本細則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困難類型包括

(一)脫貧家庭學生(原建檔立卡學生)

(二)脫貧不穩(wěn)定家庭學生

(三)邊緣易致貧家庭學生

(四)突發(fā)嚴重困難家庭學生

(五)特困救助供養(yǎng)學生

(六)低保家庭學生

(七)低保邊緣家庭學生

(八)剛性支出困難家庭學生

(九)其他低收入家庭學生

(十)孤兒學生

(十一)事實無人撫養(yǎng)兒童學生

(十二)烈士子女學生

(十三)家庭經濟困難的殘疾學生

(十四)家庭經濟困難的殘疾人(含殘疾軍人)子女學生

(十五)其他類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一)至(四)種家庭經濟困難類型需以當地鄉(xiāng)村振興局、扶貧開發(fā)工作辦公室等部門認定平臺系統上的數據為準,學生可在提出申請時出具相關憑證。

第(五)至(九)種家庭經濟困難類型(參照《黑龍江省民政廳等十五部門印發(fā)的〈關于印發(fā)黑龍江省低收入人口認定辦法〉的通知》(黑民規(guī)〔2024〕7號)執(zhí)行)應由學生家庭在戶籍地向當地民政部門提出申請,民政部門認定后,對符合條件的給予出具相關憑證。

第(十)至(十二)種家庭經濟困難類型應由當地應急管理部、退役軍人事務局等部門認定平臺系統上的數據為準,學生可在提出認定申請時出具相關憑證。

第(十三)至(十四)種家庭經濟困難類型應由當地民政、殘疾人聯合會等部門認定平臺的數據為準,學生可在提出認定申請時出具相關憑證。

第(十五)種家庭經濟困難類型應在家庭所在地有關部門(或機構)開具臨時性家庭經濟困難證明,開不出證明的也可在學校提出申請,學校認定后將符合條件的學生納入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數據庫。

學生在提出資助申請時,按照《教育部關于取消一批證明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號)要求,取消由家庭所在地的鄉(xiāng)、鎮(zhèn)或街道民政部門對學生家庭經濟情況予以證明的環(huán)節(jié),改為申請人書面承諾或學生主動提供證明材料。申請人書面承諾后,應通過內部調查、信息共享、網絡核驗、相關部門協同核查等方式進行核實。

第四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是由各級教育、財政、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扶貧開發(fā)工作辦公室、殘疾人聯合會、退役軍人事務局、應急管理部等部門相互聯動、協同完成的工作。各二級學院(部)應按照本細則規(guī)定,負責認定的組織實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條 各二級學院(部)負責根據學生實際情況開展同民政、鄉(xiāng)村振興、殘疾人聯合會、退役軍人事務、應急管理等部門的核實工作。

第二章 認定依據

第六條 由學校完成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參考以下因素:

(一)家庭經濟情況。包括家庭收入、財產、債務等情況

(二)特殊群體。包括脫貧家庭學生、脫貧不穩(wěn)定家庭學生、邊緣易致貧家庭學生、突發(fā)嚴重困難家庭學生、特困救助供養(yǎng)學生、低保家庭學生、低保邊緣家庭學生、剛性支出困難家庭學生、其他低收入家庭學生、孤兒學生、事實無人撫養(yǎng)兒童學生、烈士子女學生、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及家庭經濟困難的殘疾人(含殘疾軍人)子女學生等。

(三)地區(qū)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主要指校園地、生源地經濟發(fā)展水平、城鄉(xiāng)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學校收費標準等情況。

(四)突發(fā)情況。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突發(fā)意外事件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遭受重大疾病等情況。

(五)學生消費因素。主要指學生消費的因素、結構等是否合理。

(六)其他影響家庭經濟狀況的有關因素。主要包括家庭經濟負擔、勞動力及職業(yè)狀況等。

(七)學生本人及家庭成員健康情況等。

第三章 認定要求

第七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實事求是、客觀公平。認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要從客觀實際出發(fā),以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為主要認定依據,認定標準和尺度要統一,確保公平公正。

(二)定量評價與定性評價相結合。要建立科學的量化指標體系,進行定量評價,也要通過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結果,更加準確、全面地了解學生的實際情況。

(三)公開透明與保護隱私相結合。要做到認定內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確保認定工作公正,也要尊重和保護學生個人隱私、嚴禁讓學生當眾訴苦、互相比困。

(四)積極引導與自愿申請相結合。要引導學生如實反映家庭經濟困難情況,主動利用國家資助完成學業(yè),也要充分尊重學生個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請的原則。

(五)精準資助與政策傾斜相結合。資助名額要向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較多的二級學院傾斜,也要根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分布情況進一步確定資助比例,不搞“一刀切”。

第四章 認定機構及職責

第八條 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負責領導、監(jiān)督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組織、管理全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各二級學院(部)成立學生資助工作組,由各二級學院(部)黨支部副書記、學工負責人任組長,資助工作專員、輔導員擔任成員,負責本院(部)的認定工作。

第九條 以班級為單位,成立由輔導員、學生代表共同組成的學生資助工作評議組,負責對班級內自愿提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的學生進行核實。學生代表應由班長、團支書及生活委員等了解和掌握學生情況的班干部組成。

第十條 各二級學院(部)應負責組織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集中申報,對學生提交的認定材料進行核實和校驗,并根據實際情況劃分困難類型和等級,建立和更新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數據庫。要加強學生資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學生資助信息。要加強學生的誠信教育,要求學生或監(jiān)護人如實提供家庭經濟情況,及時告知家庭經濟變化情況。如學生隱瞞,捏造虛假家庭經濟狀況、偽造證明等行為,一經查實,學校將取消其受助資格和已獲得的相關資助,并追回資助資金,按照校紀校規(guī)嚴肅處理,情節(jié)嚴重者,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原則上每學年進行一次,每學期要按照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實際情況進行動態(tài)調整。工作程序一般包括提前告知、個人申請、身份核驗、學校認定、結果公示、建檔備案等環(huán)節(jié)。

(一)提前告知。學校要通過多種途徑和方式,提前向學生或監(jiān)護人告知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事項,并做好資助政策宣傳工作。

(二)個人申請。學生本人或監(jiān)護人自愿提出申請,如實填報綜合反映學生家庭經濟情況的認定申請表。

(三)身份核驗。通過內部調查、信息共享、網絡核驗、主動核查等方式核實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身份,與民政、扶貧開發(fā)工作辦公室、殘疾人聯合會、退役軍人事務、應急管理等部門數據比對的結果和能夠證明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身份的相關部門數據庫信息截圖等均可作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的佐證材料。納入我省基本證照憑證清單的殘疾證、殘疾軍人證、烈士證明書等可由學生提供。

(四)學校認定。根據學生或監(jiān)護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綜合考慮學生日常消費情況以及影響家庭經濟狀況的有關因素開展認定工作,可采取系統比對、家訪、個別訪談、大數據分析、信函索證、量化評估、民主評議等方式提高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精準度。根據我省實際情況,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劃分三個困難等級,具體為:

1.特別困難。原則上將第(一)至第(六)種、第(十)至第(十四)種困難類型學生的困難等級列入“特別困難”,具體依據學生家庭情況實際而定。

2.困難。原則上將第(七)至第(九)種困難類型學生的困難等級列入困難等級,具體依據學生家庭情況和本地區(qū)經濟狀況水平等實際情況而定。

3.一般困難。原則上將第(十五)種困難類型學生,即“其他類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列入“一般困難”等級,具體可根據突發(fā)狀況因素和影響家庭經濟狀況等具體因素的實際情況對困難等級進行相應調整。

(五)結果公示。學校要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的名單及檔次,在適當范圍內,以適當方式予以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避免涉及學生個人敏感信息及隱私。要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結果復核和動態(tài)調整機制,及時回應有關認定結果的異議。

(六)建檔備案。經公示無異議后,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匯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及申請證明材料裝訂留存,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數據庫,并按相應要求錄入全國學生資助系統管理信息系統。

第十二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格認定后,學校應不定期地隨機抽選一定比例(不低于10%)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通過信件、電話、訪談、實地走訪等方式進行了解核實,并留存相關核實工作的原始記錄和照片存檔,如發(fā)現弄虛作假,一經核實,立即取消其受助資格,收回資助資金。

第十三條 學校要充分發(fā)揮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結果的作用,原則上在推薦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接受政府或社會的資助時,要以認定情況為基礎,從中選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接受資助。應在優(yōu)先資助“特別困難”等級學生的基礎上,按照資助項目和名額,參考學生在家庭經濟困難認定程序中評估的情況遴選資助對象并給予資助。

第六章  

第十四條 各二級學院(部)要根據本細則,結合實際,開展本學院家庭經濟困難認定工作。

第十五條 本細則由學生處負責解釋。

 

附件:1.伊春職業(yè)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表

 

 

 

伊春職業(yè)學院

2025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