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jù)《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guī)定》精神,結合我校實際,特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我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黨委領導下的教職工群眾對本單位事務,行使當家作主的權利,是教職工行使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學校工會承擔教代會工作機構的任務,負責教代會的日常工作。
第三條 教代會接受學校黨委的政治領導,遵循黨的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基本路線,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nèi)行使職權,正確處理國家、集體、教職工個人三者關系,充分調(diào)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立足改革,辦好學院。
第四條 教代會要尊重和支持院長及行政系統(tǒng)行使行政指揮權;院長要支持教代會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職權,每學年要向教代會報告一次工作,聽取意見,并認真對待教代會的有關決議和提案。
第五條 教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職 權
第六條 教代會在本院范圍內(nèi)行使以下職權:
(一)討論審議權:聽取討論院長的工作報告,對學校的辦學指導思想、發(fā)展規(guī)劃及重大改革方案、財務工作報告及其他有關學校發(fā)展的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并作出相應的決議。
(二)討論通過權: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校內(nèi)教職工聘任、獎懲、分配改革的原則、辦法及其他與教職工主要權益有關的重要規(guī)章制度。
(三)審議決定權:審議決定學校有關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管理使用原則和辦法。
(四)評議監(jiān)督權:建立教代會定期評議領導干部制度,評議結果作為對干部進行獎懲、任免的依據(jù)之一,按照干部主管部門的部署,參與民主推薦院行政領導人選。
第三章 教職工代表
第七條 按照法律規(guī)定享有政治權利的學校在職正式教職工,均可當選為教職工代表。教職工代表擁護黨的方針、政策,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熱愛學校、熱心改革、聯(lián)系群眾、工作積極、作風正派,并具有一定的參政議政能力。
第八條 教職工代表的產(chǎn)生,以分工會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教職工代表人數(shù)占全校教職工總數(shù)的25%為宜。代表的構成,既要照顧到學校各方面人員,又要充分體現(xiàn)學校以教學為中心,其中教學、科研人員和列入教師編制的思想政治教育專職人員應不少于60%、女代表應不少于20%。
代表實行任期制,任期五年,到期改選??梢赃B選連任。
代表受原提名單位和全院教職工的監(jiān)督,不稱職或有失代表資格者,原提名單位可提請教職工代表大會予以撤換或罷免,但需經(jīng)半數(shù)以上代表通過。代表因故減少,應選舉補充。
第九條 教職工代表的權利
(一)在教代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學校工作有審議、批評、建議的權利,有權提出提案和議案。
(三)有權參加檢查學院執(zhí)行教代會和落實提案的情況,有權在必要時參加對學校行政領導或行政職能部門的質(zhì)詢。
(四)因參加教代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占用的工作時間,有權按照正常出勤享受應得的待遇。
(五)因行使正當民主權利而遭受打擊報復時,有權向有關部門申訴、控告。
第十條 教職工代表的義務
(一)努力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fā)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認真執(zhí)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不斷提高政治覺悟和民主管理的素質(zhì)與能力。
(二)密切聯(lián)系群眾,代表教職工合法利益,正確反映教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積極參加教代會的各項活動,帶頭執(zhí)行教代會的決議,做好教代會交給的各項工作。
(三)模范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和學校的規(guī)章制度,做好本職工作,以主人翁責任感努力完成各項任務。
第十一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根據(jù)需要可以邀請有關領導干部、離退休教職工、教職工家屬、學生作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參加會議。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有發(fā)言權,無選舉權、被選舉權或表決權。
第四章 組織制度
第十二條 召開教代會時由大會主席團主持會議。大會主席團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五年。
第十三條 主席團的職責是:
(一)領導大會籌備工作,主持教代會全體會議,并向大會報告工作。
(二)審議大會的重要報告和提交大會討論通過的議題、議程、條例、規(guī)定、制度、方案、決定及決議草案等。
(三)聽取教代會各專門委員會的工作匯報。
(四)主持代表大會換屆工作。
第十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每五年一屆,每年至少開一次代表大會。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大會的表決必須有全體代表半數(shù)以上通過有效。
遇有重大問題,或根據(jù)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經(jīng)校黨委同意,可以提前召開大會或召開臨時代表會議。
第十五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以分工會為單位建立代表團,選舉代表團團長。
第十六條 代表團的主要任務是:
(一)對教代會要討論的重大問題進行調(diào)查研究提出建議;
(二)搜集、整理有關提案,正確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三)向本單位教職工傳達教代會精神,貫徹教代會的決議,監(jiān)督、檢查教代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完成教代會交辦的其它事項。
第十七條 教代會根據(jù)工作需要設立教學科研、民主管理、提案工作、生活福利、民主評議干部等專門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對教代會負責。在大會閉幕期間,各專門委員會在工會領導下開展工作。各專門委員會由教職工代表組成,也可聘請非教職工代表參加,每個專門委員會設正副主任各一人,委員3-9人,報教代會審定。各專門委員會一般兩月活動一次,其主要任務另文公布。
第十八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需要臨時解決的重要問題,由校工會召集主席團成員、代表團長和專門委員會負責人聯(lián)席會議協(xié)商處理,并向下一次代表大會報告予以確認,聯(lián)席會議可根據(jù)會議內(nèi)容邀請學校黨政領導或其他有關人員參加。
第十九條 學校的二級學院院、部也應實行民主管理,可根據(jù)不同情況,建立院、部的教職工大會制度,在單位范圍內(nèi)行使民主管理的權力。
第五章 教職工代表大會與工會委員會的關系
第二十條 校工會是教代會的工作機構,在校黨委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教職工代表大會召開的籌備工作和會務工作。組織選舉教職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會方案、大會議程,經(jīng)黨委批準召開大會。
(二)大會閉幕期間由工會組織各代表團和各專門委員會開展活動,組織代表傳達貫徹大會精神,督促檢查大會決議的執(zhí)行與提案的落實。
(三)大會閉幕期間,遇到重大問題,經(jīng)校黨委同意,可召集臨時代表會議。
(四)組織教職工代表學習政策、業(yè)務與管理知識,提高代表的素質(zhì)和主人翁責任感。
(五)接受和處理教職工代表的意見、建議和申訴,維護教職工代表的合法權益。
(六)處理教代會交辦的其它事項。
第二十一條 上級工會有指導、支持和維護教代會正確行使職權的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所需的一切經(jīng)費由行政事業(yè)費支付。
第二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從教職工代表大會通過之日起試行。對本實施細則的解釋權屬教職工代表大會;大會閉幕期間由工會負責實施細則的解釋。